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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来源:驾照网更新时间:2024-05-1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是强调程序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体现程序和实体规定并重的原则。对交通管理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执行程序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补了新的规定。

  二是突出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在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强调告知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明确规定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以解决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久拖不决,以及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后仍然超期扣车扣证等问题。在框架结构上,主要考虑在严密、规范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同时,又不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复或者互相冲突。从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实际需要出发,着重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现场、非现场处理程序。

  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但现有程序比较原则、不严密、缺乏操作性,客观上造成一些警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亟需修改、完善。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管理做了许多新规定,如:提高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设定了新的行政强制措施;将当场处罚限额提高到200元;规定了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等,这些都需要在执法程序上做出明确规定,而原《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以及实践需求。

  为更好地执行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保证交通警察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制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新规定

  (一)突出对现场处理程序的明确规定根据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交通警察执法的特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需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等实施步骤(第8条),使交警当场处罚的执法环节更为严密、规范。同时,也规定了需要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现场应当制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程序和要求(第9条)。

  (二)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程序的规定根据交通警察执法的特点和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现场和非现场角度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是扣留车辆;二是扣留驾驶证;三是拖移机动车;四是收缴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法装置、牌证;五是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六是强制排除妨碍(第10、32、35条)。对采取每一种强制措施的操作步骤作出严密规定和硬性要求,但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不重复规定。

  (三)对异地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体现当事人选择和便捷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出行的范围不断扩大,频率也大大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异地(以设区的市范围为界)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迅速、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4条)。

  关于驾驶证转递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虑为人属于过境或者在本地经常居住的具体情况,根据当事人要求,确定是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第37条)。

  关于记分达到12分的考试问题。因人口流动的增加,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增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后,累积记分满12分,驾驶人经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驾驶人要求在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并在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第17条)。

  (四)对法律文书做了新规定从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成本,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合法、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现有法律文书进行了整合,交通警察按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大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仅需填写一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即可完成全部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填写三份法律文书(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听证的除外)即可完成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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